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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土安全部公布2017年1月17日生效的移民新规

2016.12.13 美国 移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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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评估 专家解惑

  为协助雇主招聘及留住高技术人才,以及提供申请职业移民及非移民签证外国籍劳工的稳定性及灵活性,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公布移民新规,定于2017年1月17日生效,h-1b等非美国移民签证申请人受益最多。




  这项新规定“保持eb-1、eb-2、eb-3职业移民劳工及改善高技能非移民劳工计划”(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最受人注目的是已获准的i-140移民签证申请,不会因雇主撤回或倒闭而失效,另外h-1等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如果被雇主解雇,可以有60天的宽限期,留在美国另找工作。


  重要规定摘要如下:


  1.保留已获准的移民签证(i-140)申请

  雇主为外国籍劳工提出且已获准的移民签证i-140申请,不会因雇主撤回或倒闭,或待批时间超过180天,或申请转换身份的i -485而自动失效。但是,如果dhs发现外籍劳工涉嫌欺诈、不实陈述、提出的相关证件无效或已被撤销等重大过失,有权撤销申请。


  2.保留优先日期

  外籍劳工获准i-140申请后所得到的优先日期,是决定其等候移民签证号码的重要根据。根据新规定,除非被dhs撤销i-140申请,未来外籍劳工可以保留该优先日期。


  3.工作可移动性程序(job portability procedures)

  外籍劳工申请身份调整i-485,如果待批时间超过180天以上,转换工作时不需要重新递交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perm)或者i-140申请。


  另外,如果新工作跟原工作是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需要在身份调整时同时递交i-485的补充表格j表(form i-485 supplement j)以及相关材料,证明两个工作的相似性。


  4.非移民签证的宽限期(grace periods)

  持有h-1、l-1、o-1、e、tn等签证的外籍劳工及其家属,如果被雇主终止雇用关系,可享有留在美国的单次最多60天宽限期,以争取在这段时间另找工作,以及以合法身份续留美国的机会。


  另外,虽然宽限期可以多次使用,但外籍劳工在原有非移民签证的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宽限期。


  这项规定提供非移民签证外籍劳工更大的灵活性,避免突然被解雇后必须离美的窘境,直接受益的人数也最多。


  e-1、e-2、e-3、l-1、tn等非移民签证,在签证生效前和失效后,各增加最多十天的宽限期。这项规定可让签证持有人有充足时间进出美国,做好就职准备,或不致仓促离美,或转换其他合法身份留美。


  5. h-1b签证延长效期

  放寛现行h-1b签证最多6年的限制,而且持有人并不需要人在美国,不过,为了保留申请延期的资格,外籍劳工人必须提出调整身份或移民签证的申请。


  6. h-1b外籍劳工的可移动性(portability)

  持有h-1b的外籍劳工可以提出更换雇主的申请。


  7. h-1b名额豁免

  根据现行规定,在下列机构工作的h-1b非移民劳工,不受h-1b名额的限制:


  (1)高等教育机构;

  (2)与高等教育机构相关或有隶属关系的非营利实体;或

  (3)政府或非营利研究组织。


  在新规定中,dhs进一步扩大上述第(2)项的定义,允许非营利实体与高等教育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即可,该书面协议必须证明二者间具有以下关系:

  (1)与研究或教育有关的工作关系;

  (2)非营利机构的基本工作直接促进该高等教育机构的研究或教育任务。

  此外,dhs进一步修订第(3)项“政府研究组织”的定义,纳入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研究实体。


  8.不可抗拒情况下的工作许可申请(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

  dhs容许在特殊情况下,获批准的i-140申请人及其家属可以申请一年的工作许可。这项规定适用下列申请人:

  (1) h-1b、h-1b1、l-1、o-1、e-3、h-1b1非移民签证持有人或在宽限期内的非移民申请人;

  (2) 获批准的i-140申请人,由于其国家限制无法获得移民签证号码。


  至于“特殊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定义,dhs并未给出具体定义,但说明以下情况可能得到ead,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疾病或残疾;雇主纠纷或保护;申请人及其家庭会遭受实质性损害;对雇主的重大干扰等。


  9. ead文件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dhs将自动延长ead最多180天,前提是申请人获许可的工作性质没有改变,且申请人在效期截止前提出展期申请,且申请资格仍然存在。

  展延申请只适用某些外国劳工,包括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人以及更新“科学、技术、工程或数学”(stem)“可选择实习训练”(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的申请人。不适用h-4、l-2或e类的非移民配偶。


  另外,dhs取消了美国移民局收到申请ead后,要在90天内裁决,以及90天内未裁决要申请临时ead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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