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法强调:移民美国的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必须"给美国带来极大的利益"。美国移民局认为这种要求的实际意义是国会不希望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移民到美国以后一直闲着而不发挥其才能。这就是美国移民法给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的要求。那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的具体是怎样呢?
根据美国移民归化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第203(b)(1)(a)部分,在下列情况下,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可以获得移民签证:
1)此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等领域有杰出才能,历来就得到其所在国或国际的一致认可,其成就可以通过大量书面材料证明;
2)此人希望进入美国继续从事其所擅长之行业;
3)此人进入美国后将给美国带来极大利益。
---足够高的国内知名度
移民法认为,申请人的杰出才能,"历来就得到其所在国或国际的一致认可"。而联邦法院最近做出一项重要的决定,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并不一定要有很高的国际声誉。
向美国移民局申请杰出人才移民签证,较重要的是用材料证明申请人具备杰出才能。美国移民法规定,没有得到过国际大奖的人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中的至少三种:
* 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内曾经获得知名度稍低的国际或国内大奖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是本专业领域著名组织或机构的一员的证明材料,该机构的会员均为取得杰出成就的专业人员,会员资格由该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鉴定;
* 专业报刊、重要商业刊物或媒体对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所取得的成就的报道(报道必须包括标题、日期和作者,必要时还应翻译)
* 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或相关专业领域曾担任裁判团成员或以个人名义担任裁判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之科研、学术或艺术上做出重大贡献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在专业报刊杂志或其它媒体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曾在不止一个国家举办自己作品的艺术展览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在为某个知名组织或机构的表演活动中充当主角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与其它人相比获得高薪或比他人获得更高酬劳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在艺术表演中获得商业成功的证明材料,如电影票房记录,磁带、磁盘、录像带或影碟的销售记录等。 虽然移民局只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所列十种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三种,但是为了不给移民官拒绝批准落下口实,移民律师无疑要对客户所提材料的质量进行评估。
在律师和移民官眼里没有价值的材料包括:
* 申请人自费出版的书;
* 脚注提到申请人的作品却未做任何评价;
* 一笔带过的书名目录;
* 中立的评论。
能作为有力的证据的材料包括:
* 同行们在专题讨论会上对申请人作品的评论;
* 同行们在学术专刊上对申请人作品的评论;
* 学者们描述申请人在学术领域所作贡献的推荐信;
* 申请人的作品被当作权威列入引用目录;
* 在同行学术评论专著中充当评论家;
* 学术论文(尤其是博士论文)。
--继续从事擅长之行业。
新的移民法明确指出: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到美国后继续从事其所擅长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