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美国移民局与国土安全部(DHS)正式提出“在美创业外籍创业者特殊工作许可规定”(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议案,旨在为在美国开创公司的外籍创业者提供更加便利的工作许可(Entrepreneur Parole)。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会获得移民局签发的两年有效期特殊工作许可,之后可再最多延期三年,持此许可期间不仅可以为自创企业合法工作,也可以无限制出入美国,申请人家属也可随行申请。
此议案是奥巴马总统早先移民改革中许诺给外籍创业人才提供的一项福利,请注意这份Entrepreneur Parole并不是之前国会议案的EB-6创业者移民绿卡。
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
1、近期成立的初创企业
想要提交创业者特殊工作许可的申请人,其初创企业必须是近三年在美国成立的初创商业实体(start-up),并且从成立之初就合法经营。同时,该初创企业还需展现出在快速发展和创造就业方面的极大潜力。
2、必须是实际意义上的“创业创业者”
首次提出创业者特殊工作许可的申请人,必须持有该初创企业至少15%的所有权(在首次申请的两年内至少维持10%的所有权),TA必须在企业经营中起到核心关键作用,必须凭借TA的技能、知识、经验参与到公司的实际运营管理中来,必须是实际意义上的创业创业者,不能仅是单纯的投资人。
3、对企业投资资金要求:投资或者政府资金奖励
首次申请,该初创企业必须在365天内获得来至少一位或一家(也可多位、多家)美国投资人或投资机构至少$345,000符合严苛要求的投资资金,或者从联邦、州、地区政府机构拿到了定期发放给美国企业的奖金,两者满足一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