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比绍投资移民,关注几内亚相关法律:几内亚共和国劳动法之普通条款。
第1条:劳动合同指被雇佣,将其劳动隶属他人并得到报酬的合同。
第2条:劳动合同分为不定期合同和定期合同,没有规定期限的合同为“不定期合同”,定期合同的定义见第12条。
第3条:劳动合同只能与年满16岁的个人签订,雇佣年龄不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第4条:在签订劳动合同前,雇主必须向国家劳动力和职业管理局或其代表机构递交职业招聘通知书。
雇佣不超过15天的临时工,无需事先通知主管行政部门。
违反第一段条款者,将被处罚5000-50000几郎;重犯者,可判罚25000-250000几郎。
第5条:当雇主计划雇佣外籍员工时,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得到国家劳动力和职业管理局准许。
雇佣外籍员工有特殊规定。
第6条:签订合同应遵照普通法规定。
合同签订的形式应经双方认可,如合同双方选择文字形式,该合同免交印花税和注册税。
可以各种方式记录合同。
第7条:与外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有文字条款,并经国家劳动力和职业管理局认证。
雇主必须申请认证,负责合同认证的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未予答复,视为默认。未经默认或明确签发认证的劳动合同不得执行。
如雇主违反此规定,从国外招雇外籍员工,除必须承担该外籍员工回国费用外,还应赔偿其损失费。
第8条:如合同双方同意采用试用期,双方必须在合同条款中写明试用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即使为可续约合同,如受雇者是干部,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其他人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9条:无论是在一方所在地或另一方所在地还是在几内亚领土上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守该法各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