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比绍投资移民,关注几内亚相关法律:几内亚劳动合同行业的特殊条款。
第1条:船主或其代理人与船员签订的船上工作合同,属海上雇佣合同,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和以下规定。
第2条:任何拥有船只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均为船主,必须执行该法。
第3条:任何人,无论其性别,被船主或其代理人雇佣在船上服务,均是船员,必须执行该法。
第4条:雇佣合同应该成文,条款明确,不得有任何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模糊不清的解释。
必须写明雇佣合同是定期合同还是长期合同,或仅为一次性出海。
如雇佣合同仅为一次性出海,必须写明该航程大概期限、航行终结港名称、何时完成在此港进行的商业性海运活动。
第5条:海上雇佣合同应注明船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承担的责任、工资和津贴额、登船地点和日期。
第6条:海运主管部门签发雇佣合同。
如合同含有违反公共秩序的条款,海运主管部门有权拒绝签发。
第22条:雇佣合同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1)船上工作规章制度。
(2)船主支付船员工资的地点和时间。
(3)船员的操行和权利。
(4)食宿条件。
(5)船员受伤或患病的医疗和赔偿。
(6)回国条件。
雇佣合同应由船主保存,随时供船员查阅,在船员登记上船时,由海运主管部门宣读,通则最好张贴在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