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属移民直系亲属:美国公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公民之父母
第一优先:美国公民之未婚成年子女;
第二优先:永久居民(持绿卡者)之配偶与未婚子女;
第三优先:美国公民之已婚子女;
第四优先:美国公民之兄弟姐妹。
二、聘雇就业移民
1.第一优先:优先劳工-无需取得美国劳工局之认同,但需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特优、特殊或特异技能之外国人
· 杰出著名教授或研究人员
· 跨国企业的经理或管理级人员
2.第二优先:具有学士以上高学位之专业人士,或在科技、艺术、商业等方面有出众的特殊能力者(并被劳工局认可),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 高学位(具学士学位并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 具特殊专长且其专长能为美国带来实质利益
3.第三优先:技术劳工、初级专业人员、非技术劳工(需取得美国劳工局认可),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 技术劳工需要两年以上职业训练或两年的工作经验
4.第四优先:特殊移民
· 宗教人员、牧师
· 美国政府海外单位所聘雇之特定雇员
· 驻巴拿马运河之员工
· 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的员工
· 宗教人士、神职工作人员(有效期限1992-1994)
· 在美国少年法庭有案系属之部分外籍人士
5.第五优先:在美国境內投资设立公司,并参加所投资公司之营运者,需具备之条件如下:
· 在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后投资,投资者正在或已经投入一百万美元,且投资事业至少能为美国制造十个以上新的就业机会给美国公民、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或其他能合法受雇之移民(但投资人之配偶、子女不能算在此十个名额內))
三· 其他有关投资要点
(1)投资移民之名额:每年有一万个,其中三千个名额保留给在特定就业区域內开业的投资人。
(2)投资地点不受任何地域限制-每年七千个名额 特定就业区域內投资-每年三千个名额
(3)投资金额:除以下情況外,投资金额基本上设定在一百万美元
· 特定就业区域只需投资五十万美元,因为该区域有高失业率(比全国高失业率平均高出一倍半以上)
· 远地区:在非大都会区;在非卫星都市或都市外围,其总人口不超过两万
(4)投资移民的永久居留权之附属条件:投资人与家属在申请批准后先取得有条件之永久居留身份,在美国的投资持续两年后,才能取得正式之永久居留证。若非真投资或投资额不足时,投资人与家属将被取消居留权而遭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