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法律主要来自不同的法律传统:即习惯法和民法。也就是说加拿大在法系分类中属于混合法系(Mixed legal system)。加拿大的法律体系展现出了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传统,是由十七十八世纪的殖民者带来的,这一特点突出表现在英国普通法传统的重要性以及魁北克的民法典。
英格兰的习惯法制度经过以往数个世纪的发展,构成了今天加拿大十个省份及三个领地的法律的基础。这套制度的规则基础是根据过去多年来不断发展,并且随着形势而改变的判案先例、司法决定和习惯做法。
魁北克省的民法则属于大陆法系,是以法兰西制度为基础,该制度的来源可追溯到拜占庭时期吉士提安皇帝的法律规则。法兰西的民法相当广泛地罗列了法律原则 ,对案例的依赖程度低于习惯法。1994年1月1日对民法作了大量修订,主要的用意是要使之符合现代生活。但在公共法律方面,习惯法的原则既适用于其它省份,也适用于魁北克省。
随着时代的发展,习惯法传统的魁北克民法均发展出各自的特点,以适应加拿大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政府可以订立新法或废除旧法。国会或省议会可以通过立法,取代对同一规定的有冲突的习惯法。
有些省份设立了法律改革委员会,专门对习惯法和新立法的修正、现代化和改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在制订新的立法时,政府和立法人员都有要受加拿大宪法的约束。在加拿大,宪法明确地规定了政府的性质,选举的方式,每个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及联邦与省政府的立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