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的修正案
1993年8月1日生效的C-109法案主要是针对电子监视。它的规定为警察和执法人员窃听、监视和其它侦察手段提供了基础。新法案亦对移动电话的窃听做了规定。新法案一方面使警察必要时可以使用电子侦察手段,另一方面又保护了个人的隐私权。
1993年月1日生效的C-126 法案旨在更好地对付针对妇女的暴力,家庭暴力及虐待儿童等问题。新的修正法案包括:制定反跟踪法(又称刑事骚扰罪);允许法官禁止性犯罪分子进入公园、游泳区域、学校或操场,或出任受儿童免受性剥削和侵害。该法案规定,儿童色情物品包括:年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性行为电影、录相带或其它视觉作品。法案禁止拥有、制作或销售这类色情物品。
1994年的修正案
1994年6月提出的C-37法案是对《青少年罪犯法》和《刑典》的修正。该法案第一部分建议加重对青少年谋杀罪犯的惩罚;改变对16岁和17岁重案罪犯的审判过程;允许警局之间,校委会官员及有关机构之间交流青少年罪犯的资料;允许少年法庭向其安全受威胁的公众人士透露青少年罪犯的身份;对于非暴力的青少年罪犯,减少牢狱判罪,鼓励更多的正面的社区服务教育。
1994年6月15日,C-42法案被提交国会。该法案对《刑典》和其它有关法令做出100多条修正案,旨在使法律和执法现代化。
1995年的修正案
1995年2月24日提出C-72法案是针对自我毒品麻醉而订的。该法案对《刑典》的修正使得自我麻醉无法成为暴力犯罪的辩辞,例如性攻击或攻击罪。法案订立了一项加拿大人必须彼此遵守的“约束标准”;凡因过度麻醉而对自己行为失控,或不知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人均属犯罪,并且是刑事过失罪。这一法案防止了罪犯使用极度麻醉作为辩护的理由。
1995年7月13日生效的C-104案是关于脱氧核糖核酸证据的收集。法官可以允许警察在刑事调查是索取DNA证据。在现代科技生活中,这是一个极为强有力的刑侦工具,它已帮助了数名无辜的“罪犯”在被囚十多年后借DNA 的力量被证明无罪,同时也将使控方成功地被控告定罪。
1996年的修正案
1996年4月19日提出的C-27法案主要对雏妓,雏妓旅游业,刑事骚扰罪,和女性生殖器割礼做出了规定。
1996年5月30日提出的C-41法案意在改善儿童的抚养制度。
1996年6月11日提出的C-45法案主要对《刑典》第745条做了重大修改,该条主要是有关谋杀罪犯的假释规定。首先新法规定罪犯将不会自动获得假释听证;其次,多重谋杀或系列谋杀罪犯将无权获得假释。最后,假释陪审团必须表决一致同意,犯人才可以获得假释。而目前的刑法仅要求三分之二的多数。
1996年6月20日生效的《加拿大人权条例修正案》禁止性别歧视。
1996年6月12日提出的C-46法案建议对于性攻击、儿童性犯罪案、乱伦案、卖淫案、猥亵行为案及强奸案等各类案件中的个人申诉或作证档案,应限制接触。新法案建议,被告的律师只有在非常具体和受限制的条件下,才允许接触原告的个人档案。这些档案包括医疗、治疗、咨询、心理、儿童援助协会、学校、就业及个人日记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