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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矿业法规

2015.6.26 菲律宾 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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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

(一)《菲律宾宪法》1987

《菲律宾宪法》规定,菲律宾所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勘探、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都要受到国家的全面监督与控制。国家有权通过合作生产、合资和产品分享协议与菲律宾公民、菲方控股公司和社团(菲方至少占60%股份)共同开发矿产资源。宪法授权菲律宾总统可与外资公司签订融资和技术协定,勘探、开发和利用大型矿山、石油田和其他矿物油。只有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至少占60%股份)可以获得私有土地,外国人和外资公司可以通过租借协议租用私人土地,租期50年,每次可续延25年。

(二)《菲律宾矿业法》1995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菲律宾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以及发布相应的法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以代表政府签署矿山开采合同;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地质矿业局,直接负责矿区和矿产资源的管理、配置,进行地质、采矿的研究,以及矿山的地质勘探等工作。此外,还负责推荐矿山合同及承包商,以供部长批准,并监督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地质矿业局设有地区办公室,负责授权事项的处理。

菲律宾矿山勘探和开采许可主要包括:勘探许可(PE)、矿产品分享协议(MPSA)、合作矿产品分享协议(CPA)、合资协议(JVA)、金融和技术援助(FTAA)、采石场许可(QP)、砂开采许可(SAG)、小型矿开采许可、矿产品加工许可、原矿运输许可。

1.勘探许可(PE)

勘探许可由地质矿业局局长或地区办公室主任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公司(菲方股份少于50%)在规定区域内进行各种矿产的勘探活动,但是并不附带采矿的权力。承包商最低额定股本1000万比索,最低已缴股本250万比索。如经勘探发现矿藏具有矿业开发的经济和技术可行性,持有者可提出矿业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可申请将勘探许可升级为采矿协议和融资或技术援助协议。勘探许可期限为2年,每次延期为2年,整个期限不得超过6年(非金属矿)或8年(金属矿)。勘探许可面积:(1)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允许面积324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32400公顷;(2)海洋,在海岸线500米以外,个人允许面积810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81000公顷。

2.采矿协议(MA)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包括矿产品享有协议(MPSA)、合作生产协议(CPA)和合资协议(JVA)。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享有在合同区域内勘探、开发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独占权。承包商最低额定股本1000万比索,最低已缴股本250万比索。采矿许可面积:(1)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81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8100公顷;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2)海洋,个人允许面积405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40500公顷。

(1)矿产品享有协议(MPSA)

要求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融资、技术、管理和人员以完成该协议,菲政府从采矿总产量中分享。所有MPSA必须向矿业局地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矿业局局长或矿业局地区办公室领导批准可以转让。在申请等待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期间,矿业局局长可签发临时勘探许可(TEP),有效期1年。如MPSA申请批准,则从MPSA的勘探其中扣除;如未批准,则自动失效。MPSA期限不能超过25年,可以续延,延期不得超过25年。MPSA期满后,由政府或其委托承包商(公共竞标中的最高标价者)经营,MPSA原始承包商有权在偿还所有合理费用后以最高标价继续取得该MPSA。在勘探期间,承包商可以全部或部分放弃合同区域,勘探结束后,必须放弃可研报告以外的面积。最终MPSA区域为:金属矿5000公顷、非金属矿2000公顷。

(2)合作生产协议(CPA)

由政府和承包商签订,政府提供采矿投入而不是矿产资源。

(3)合资协议(JVA)

政府和承包商组建合资公司,政府按投入资产分享收益,同时从采矿总产量中分享。

3.融资和技术援助合同(FTAA)

由菲律宾总统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公司(菲方股份少于50%)大规模勘探、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承包商最低投资额为5000万美元,最低额定股本400万美元。FTAA授予金、铜、镍、铬、铅和锌等矿,不授予水泥原材、大理石、沙石集料等。合同的条款以及政府股份可以协商,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5年,可以继延,延期不得超过25年。采矿许可面积:(1)陆地81000公顷;(2)海洋324000公顷。

4.矿产加工许可(MPP)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以及外资公司(菲方股份少于50%)公司建立和运营矿产品加工厂。为期5年,每次可以延期5年,但总期限不超过25年。

(三)环境法规

环境与自然资源部是菲律宾环境保护和管理部门。其下属的环境管理局、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协助制定和执行环境政策。

1.环境影响效果系统(EIS)

资源开发被列为环境危害项目,在项目开始前必须获得环境管理局颁发的环境遵守证书(ECC)。ECC表明所进行的项目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项目遵守EIS的全部要求,并执行批准的环境管理计划。ECC包括项目执行前和过程中应采取的特殊方法和条件,以及项目结束阶段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

2. 生态固体废物管理法

3. 有毒、危险和核废物控制法

4. 清洁空气法

5. 清洁水法

6. 污染控制法

7. 水法

8. 国家环境使用者费(NE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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