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开发收益的60%用于菲律宾政府和人民。
(一)应缴付中央政府的税费
1.所得税:在1987年综合投资法规定的优惠期以外,承包商须根据菲律宾国内税收法交纳所得税,通常为32%;
2.矿产品税:
(1)煤和焦炭10比索/吨;
(2)所有非金属矿产品,依据矿产品实际总产值征收2%;
(3)所有金属矿产品,依据矿产品实际总产值征收2%;
(4)石油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的3%,由买主支付。
3.关税:在进口机器和资本物资时需要支付3%税率;
4.增值税:进口除交纳关税外,还得交纳10%的增值税,出口产品可免收增值税;
5.采矿特许税;
6.印花税;
7.资本增值税。
(二)应缴付地方政府的税费
1.营业税;
2.不动产税;
3.注册费;
4.占用费;
承包商占用土地缴纳土地占用费。矿产储备按每年每公顷100比索征收、勘探按每年每公顷5比索征收,采矿按每年每公顷50比索征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可以根据情况提高该项费用。
5.公共税;
6.其他当地税 。
(三)扣缴税费
1.薪水总额;
2.银行利息收益;
3.技术转让特许税;
4.外债利息支付;
5.外国股东股息;
6.本金汇出。
(四)其他税费
1.FTAA中政府分成;
2.土地使用费;
3.土著人费;
4.社会发展计划费;
5.环境保护费;
6.矿业技术和地球科学研发费;
7.矿业残渣和废弃物费: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确定,并可根据情况提高该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