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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4条复审的需要
1.除非在条约或特别法中有规定,外国法院或外国仲裁员作出的有关个人权利的决定,不论当事人的国籍如何,必须经过初审和认可才能在葡萄牙生效。
2.如果该决定在葡萄牙法院的待决诉讼中根据主管法官的审查,仅仅是作为证据而引用,那么就不需要复审。
第1095条主管法院
被告住所地审判区的上诉法院有权进行复审和认可。第85到87条准用之。
第1096条认可的必要条件
为认可裁决书有效必须具备:
a)对含有判决的文件的可靠性或裁决的可理解性无异议。
b)根据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裁决具有既判力。
c)它是根据葡萄牙有关管辖权冲突法的规则,由主管法院作出的。
d)除了它是首次提交外国法院之外,相同的案件在葡萄牙法院未被提出或还没有经葡萄牙法院审理的? e)除了在该案件中,葡萄牙法律不要求传唤之外,被告已受及时传唤;如果
由于被告没有提交答辩而对他作出不利的判决,被告本人已受到传唤。
f)它不含有与葡萄牙国际公告政策原则相抵触的决定。
g)如果它是不得葡萄牙国民的,并且根据葡萄牙冲突规则应适用葡萄牙法律,它没有违反葡萄牙的私法规定。
第1097条仲裁裁决的认可
将前条适用于仲裁裁决时,可以同时一并适用。
第1098条异议和答辩
包括有要被复审的决定的文件提出后,应传唤对方当事人使其在10天内提出抗辩。申诉人可以在提交答辩期间届满后的8天内提出答复。
第1099条辩论和审理
1.在已经提交了书面材料和法官作了必要的研究之后,双方当事人和司法部将有10天阅卷时间,在此期间内,他们可以提交审理要点。
2.审理将根据上诉规则进行,但需要按三票的多数形成裁决。
第1100条抗辩请求确认有效的理由
只能依据缺乏第1096条中详述的必要条件或存在第771条(a),(c)和(g)款中表述的最后裁决复审的原因,才能对确认裁决有效的请求提出抗辩。
第1101条法院依照职权进行的活动
法院可依职权审理第1096条(a),(f)和(g)款中详述的条件是否满足;每当通过对程序的审理或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获得的材料,法院发现第1096条(b),(c),(d)和(e)款中要求的条件没有满足,法院也可依职权拒绝确认有效。
第1102条对最后裁决的上诉
1.可以对上诉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
2.即使它不是一方当事人,司法部可以根据因违反了第1096条(c),(f),(g)款规定的原因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