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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招标体系

2015.6.26 塞浦路斯 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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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评估 专家解惑

塞浦路斯是欧盟成员国,对公共部门采购和工程项目的实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政府采购和公共工程项目的招标工程基本上按国际惯例和欧盟的一般原则进行。

近年来,塞浦路斯加大了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能源中心、利马索港口扩建,拉那卡新机场,利马索肿瘤医院,海水淡化,垃圾处理等项目将陆续实施,为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提供了商机。为帮助企业了解塞浦路斯招标体系,近日,我处进一步研究了塞浦路斯有关法律,到有关部门了解了项目实施的有关程序,拟写了该调研报告。

塞浦路斯加入欧盟后,根据欧盟的要求对招标采购程序作了修改,制定了《公共供应合同、公共工程合同授予法和其它有关事项的法律》,对公共部门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的主要方式,投标的一般原则,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的发布和投标申请期限,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评标、授标及审核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公共部门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的主要方式

塞浦路斯公共部门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采购公共物品、实施公共工程项目。

(一)公开招标

达到规定限额和条件的应采用公开招标。规定1年内授予的采购和服务超过75万欧元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任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自然人和经济实体都可以参与投标。

(二)有限招标

75万欧元以下的项目可使用有限招标,招标文件只发给有限的投标商。最少5家,最多不超过20家。

(三)合同谈判

公共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直接与供应商谈判,不事先发表合同公告而授予公共合同:

1、按照公开或有限招标程序缺少投标或合适的投标。

2、由于技术或艺术原因,或由于与独家权利保护有关系的原因,合同可以授予特定的供应商。

3、由于事件的极端紧迫性,发表公告的时间不够。

4、具备下列情况的公共供应合同:

(1)当所涉及产品纯粹是为了研究、实验学习或开发而制造的,而不是为了扩大数量生产以建立商业生存能力或收回研究和开发成本的;

(2)部分更换,或延伸供应和安装的原供应商的其它交货,因供应商的改变可能会使材料规格、性能不匹配或不成比例而导致操作和维修的困难。但这种合同不能超过三年。

5、具备下列情况的公共服务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

﹙1﹚关于设计竞赛的公共服务合同,如果竞赛规则规定合同必须授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侯选人之一的,所有中标侯选人都要被邀请参与谈判;

﹙2﹚当初没有包括在项目里或原合同里的附加服务或工程,而这一附加服务或工程由于技术或经济原因只能由原供应商提供或者附加服务,或工程合同总额不超过原始合同金额的50%。

﹙3﹚在原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工程重复的新服务或工程。

二、招标和投标的一般原则

(一)授标部门要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对待所有供应商,要符合国别非歧视政策。

(二)投标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供应商可以采用联合体投标,这一联合体需要作为一个特殊法人形式投标,当授予合同时需组成一个法律实体。

(三)授标部门授予欧盟成员国供应商的公共合同,要使用在政府采购协议里对第三国供应商的同样优惠条件。

(四)投标人须书面提交投标文书,亲自送达或邮寄均可。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递交投标文书,只要这一方式包含所有的评标所需资料,保持投标保密性,并能在到期后开标。

(五)有限招标和合同谈判方式下的中标侯选人的筛选原则

在有限和谈判程序里,授标部门将在评估供应商的地位、经济和技术性质的最低条件的基础上,选出他们准备邀请投标或谈判的供应商。当授标部门通过有限程序授予合同时,他们应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所实施的工程或所提供的货物事先决定他们准备邀请供应商的家数,并在合同公告里说明。为了保证竞争,应邀请最少5家、最多不超过20家的候选人参加投标。当授标部门通过谈判程序授予合同时,邀请谈判的候选人不能少于3家。授标部门将非歧视地发出邀请,对于满足条件的欧盟成员国的投标商和塞当地的投标商要一视同仁。

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的发布和投标申请期限

(一)发布公告

塞浦路斯规定在一年内金额超过75万欧元的采购以及采取的采购方式需进行明示公告。授标部门把公告通过最适当的渠道发送到欧洲经济共同体官方发表办公室,如果比较紧急,可以通过电传、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公告将全文发表在欧盟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数据库招标电子数据(TED)上,使用欧洲共同体官方语言,但只有母语文本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上面所述欧盟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电子数据库(TED)之外,公告还应发表在塞浦路斯Official Gazette of the Republic上和当地至少一家报纸上。

(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期限

公开招标项目的收标期限从授标部门发出公告之日起,一般规则是不少于36天,最少不能少于22天。授标部门或主管部门在收到投标申请后6天之内必须将合同文件和支持文件送给投标人。关于合同文件的其它信息,授标部门应在确定的最终收标日期前6天之内提供。不管什么原因,如果合同文件、支持文件或附加资料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或只有在勘察现场或当场检验合同文件支持文件之后才能投标的情况下,规定的期限将相应延期。

(三)有限招标、合同谈判形式下邀请函的递送和投标期限

在有限招标和合同谈判程序里,授标部门规定的收到参与要求的期限从发出公告日期起不少于37天。授标部门将同时书面邀请所选候选人递交投标文件。邀请函附有合同文件和支持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适当时候,可以得到合同文件和支持文件的地址,要求的最终日期、金额,这些文件的支付方式;

2、投标的最终日期,送达地址和制作语言;

3、发表的合同公告;

4、所附文件说明;

5、合同授予的标准(如在公告里没有说明)。

在有限招标程序里,授标部门规定的收标时间从发出书面邀请日期开始不少于40天。如授标部门已经发出指示公告,可以减少到26天。

参与投标要求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但如果不是信函,要在规定的期限之前以信函确认。授标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收标截止日前6天前提供合同文件的附加资料。在勘察现场或当场检验合同文件支持文件之后才能投标的情况下,规定的期限将相应延期。由于紧急情况,授标部门可以规定下列期限:

1、对于接收参与要求,在发出公告日期后不少于15天;

2、对于接收投标,在招标邀请日期后不少于10天;

准备授予工程让与合同的授标部门要规定一个接收让与资格的期限,从公告发出日期开始不少于52天。由工程受让人而不是签约授标部门授标的公共工程合同,受让人规定的收到参与要求的期限从发出公告日期起不少于37天,收标期限从发出公告或投标邀请日开始不少于40天。

四、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

(一)任何供应商、承包商在下列情况下不能参加投标:

1、破产,正处在法院受理时期,判给了债权人,有暂停的贸易活动。

2、正处在宣布破产程序、命令被迫停业、法院管理或判给债权人;

3、已被法院裁决其职业活动有犯罪行为;

4、在贸易和职业活动中有过专业错误;

5、没有履行根据所在国或塞浦路斯法律规定的交纳税款的义务;

6、在提供所需任何信息时提供虚假声明或陈述。

任何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如果想参与公共供应或服务合同的投标,以及任何希望参与公共工程合同的承包人,须按照规定,提供一家专业或贸易注册单位的证明文件或提供一个宣誓声明或证书。公共服务合同的候选人或投标人须有一个特别授权或是他们本国一个特别组织的成员,为了能够履行相关的服务,授标部门可以要求他们证明他们持有这一授权或成员资格。

(二)供应商、承包商的财务和经济情况证明,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

1、银行证明,对于服务供应商,还可以提供相应专业风险赔偿保险证明;

2、财务账单或摘录(如果供应商所在国法律要求公布账单);

3、企业上三个财政年度总的营业额和与合同有关的服务、工程或产品的营业额证明。

(三)供应商、承包商的技术能力可以按如下方式确定:

1、对于供应商,可以根据所供产品的性质、数量和目的采用下面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供证据:

(1)前三年主要交货清单,每一笔的金额、日期和收货人,公共还是私人部门。如果是公共机构,由主管机构会签或出具证书;如果是私人购买,由购买者证明交货或由供货商出具证明。

(2)供应商技术设施、质量保证措施和研究设施描述;

(3)所涉及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机构的证明,特别是那些负责质量控制的人员,不管他们是不是直接属于供应商;

(4)样品、所供产品的描述或相片;

(5)官方质量控制机构或被认可的主管机构出具的证书,证明产品符合某些规格或标准;

(6)如果提供的是复杂产品,或为特殊要求提供的特殊产品,授标部门或供应商注册所在国的主管官方机构进行的对于供应商的生产能力、研究设施和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

2、对于承包商,可以提供下列证明:

(1)承包商的学历和专业资格或企业管理人员的资格,特别是负责在合同项下实施工程的人员;

(2)在过去5年中实施工程的清单,客户满意证书,包括金额、日期和工程地址,是否按照贸易规则实施和全部完成。如果需要,出具证书的主管机构将直接递交给授标部门;

(3)承包商在合同项下实施工程可使用的工具、工厂和技术设备说明;

(4)企业在过去三年平均每年可使用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

(5)关于承包商将要指定的无论是否属于企业的执行工程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机构的说明。

上述要求比较复杂,并非必须提供每项证明,授标部门将在公告或投标邀请里规定他们需要的信息或证明。对于公共供应和服务合同,将规定上述证明的范围或与合同事宜有关的信息范围。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当授标部门需要独立机构出具证书证明其服务符合某些质量保证标准时,将使用塞浦路斯EN ISO9000标准系列和塞浦路斯EN45000标准系列。

五、评标、授标及审核的有关规定

(一)评标、授标的原则

1、较低价;

2、最经济的优质标;

3、当合同授予最经济优质标时,授标部门将在合同文件或合同公告中按重要次序规定其使用的授予标准。

(二)评标

按照评标授标的原则,由授标部门进行评标,报招标委员会审批。招标委员会设在财政部。如果在投标中出现所供货物、工程或服务不正常的低价,授标部门在拒绝此投标之前,将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报价或授标部门认为不正常低价的部分进行解释。授标部门将进一步评价投标人所做的解释,对投标人提供的包括制造程序的经济化、所选择技术解决办法和制造的经济化、投标人已享有的或建议享有的特殊的优惠条件等解释进行客观地评价。如果合同文件规定要将合同授给较低价标,授标部门将通过主管机构报招标委员会,拒绝其认为不正常的低价投标。授标部门将在收到书面要求15天之内通知被排除的候选人或投标人,并说明拒绝他们申请或投标的原因,可接受投标的投标人、中标人的优势和中标人名称。

(三)授标合同的制定

授标合同包括:质量、价格、技术优点、美学和功能特点、环境特点、经营成本、成本效果、收益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交货期,完成期限或交货期限。

授标部门在将授标期限内通知候选人或投标人关于合同授予做出的决定,并通过主管机构通知欧洲共同体官方发布办公室发布这一决定。

对于每个授予的合同,授标部门将编制一个包含下列内容的报告:

1、授标部门的名称和地址,合同标题和金额;

2、接受的候选人和投标人的名称和选择他们的原因;

3、被拒绝的候选人和投标人的名称和拒绝他们的原因;

4、中标人名称,选择其中标的原因,中标人准备分包给第三方的合同部分;

5、如果是谈判程序,使这一谈判程序合理化的情况。

此报告通过主管机构报送招标委员会。

(四)招标审核局

如果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得知消息后5天之内书面通知招标审核局,提出审核申请,说明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包括下面信息的必要文件:

1、申请审核的全部细节;

2、授标部门名称;

3、招标合同或公告的细节。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细节不够充分,招标审核局可以要求其在3天之内进一步提供细节。如果申请人不能或拒绝提供,他的审核申请将被取消。招标审核局将在接到审核申请2天之内通知授标部门,请授标部门在10日内递交所有细节的书面报告。在此期间授标部门不能签订授予合同。收到授标部门的报告以后,如果招标审核局认为该申请无关紧要或没有根据,可以取消该申请。如果招标审核局认为必须召开听证会,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表,并在听证会前两天通知授标部门出席听证会并表达其观点。无论是否召开听证会,审批程序将尽快完成,最迟要在提出审核申请后30天之内做出决定。授标部门和投标人如不服招标审核局的裁决,可以根据宪法146条向塞浦路斯最高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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