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投资移民关注拉脱维亚法律:
一、不接纳下列人员通过入籍化加入拉国籍:
1、被法院判定违反宪法、反对拉脱维亚共和国独立、反对议会民主的国
家制度或反对拉现存政权者;
2、法院判定1990年5月4日后发表法西斯、沙文主义、民族社会主
义、共产主义及其集权主义思想,煽动民族或种族仇恨或冲突者;
3、外国国家、自治机构或司法安全部门的高级官员;
4、在外国武装部队、内务部门、安全或警察机关服役人员;
5、1940年6月17日后从苏联武装部队或内务部门转业并选择拉脱
维亚作为居住地,应征入伍或入部之时未在拉定居的。此限制不适用于第13条第1项第6、7款和第5项所指人员;
6、经法律有关程序被确认曾是苏联克格勃或其他国家安全机关、侦察机
关及其他特种部门的工作人员、情报员、间谍或秘密联络点联络员;
7、本法生效之时,在拉脱维亚或境外因犯罪而受刑事处罚人员;
8、1991年月1月13日后参加苏联共产党(拉脱维亚共产党)、拉脱维亚
苏维埃共和国劳动人民国际阵线、工人集体联合委员会、战争和工人老战士组织、全拉社会拯救委员会或各组织在地方分部或拉共产党联盟从事反对拉脱维亚共和国活动的人员。
二、如申请人在办理入籍化手续时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立案调查其是否
有与克格勃合作事实,其入籍申请的审查工作暂停,直至法院判决生效或调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