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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
第五条(一)新赫布里底共和国承认,除法律规定的不具有公民身分的人之外,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下列基本权利而不因种族、籍贯、传统信仰、政治见解、语言或性别受到歧视,但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有关国防、安全、公共秩序和健康的合法的公共利益:
(1)生活;
(2)自由;
(3)个人安全;
(4)法律保护;
(5)不受非人道的待遇或强迫劳动;
(6)保持良心与信仰的自由;
(7)言论自由;
(8)集会结社自由;
(9)迁徙自由;
(10)保护家庭隐私和财产不受侵犯,财产不受不公正的剥夺;
(11)在法律和行政面前一律平等。但是下列法律规定并不违背上述精神:特殊照顾或福利,维护或推进有关妇女、儿童、青年人、不享有特权的人和不发达地区的人们的利益。
(二)法律保护包括下列内容:
(1)被指控违反法律的人将在适当的期限内由一个独立的不偏不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审理,如果被指控严重违法,将为当事人提供一名律师:
(2)在法庭依法确定某人违法之前,当事人被认为是无罪的;
(3)被指控人将会通过一种他懂得的语言及时地被通知他的违法行为;
(4)如果被指控者不懂得审理过程中使用的语言,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将为他提供一名译员;
(5)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当事人进行缺席审判,除非由于他本人的原因使得无法在他出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6)在某一作为或不作为发生时,按照当时的成文法或习惯法不构成犯罪者,不得判罪;
(7)对任何人都不得判处比犯罪时应判的更重的罪,
(8)对已经赦免的人或已经审讯、判决、免罪者,不得再为同一犯罪行为或者在审判他时应该判决的其他犯罪行为再次进行审判。
第六条(一)任何人如果认为宪法保证他享有的权利已经、正在或可能受到破坏,可以超越其他可能的法律办法,向最高法院申诉要求行使他的权利。
(二)最高法院可以下达它认为为了维护有关权利的行使需要下达的命令、传票或指示,包括赔偿事宜。
基本义务
第七条每个人对他自己、他的后代和其他人都负有下列基本义务:
(1)尊重宪法并按照宪法的精神办事;
(2)承认只有积极参与民族、家庭的发展,个人才能充分发展,才能增进本人的真正利益;
(3)行使宪法保证的或授予的权利并且利用宪法提供的机会充分参加共和国的管理;
(4)保卫新赫布里底,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维护民族财富、资源和环境;
(5)根据本人的才能参加对社会有益的就业,如有必要,为自己的就业创造合法的机会;
(6)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与他人充分合作,团结互助;
(7)按照法律的要求,根据本人的情况,为共和国的发展和民族目标的实现所需要的国家收入做出贡献;
(8)作为父亲或母亲,扶养、帮助和教育他们的所有子女——不管是合法生育的还是不合法生育的,特别是要使他们真正懂得他们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民族的目标以及新赫布里底人民的文化和风俗习惯。
(9)作为孩子,要尊重父母。
第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上述基本义务不属于审判的范围。然而,所有的公共当局都在自己的权限内有义务鼓励人们履行这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