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美國EB-5 NCE(新建商業企業)或JCE(就業創造實體)經營失敗,投資者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較大程度地提高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資者的可能性。在美國,投資追償索賠所依據的法律理論依據,通常爲:投資者未被告知所有投資風險,被提供虛假事實,投資發售未遵守美國法律,或在投資者投資之前與潛在投資者溝通的人員沒有適當的證券牌照。法律理論依據必須與損失證據一起提供。合法發售的投資損失,並不構成受償的理由。
追回投資款所必需的證據
一般來說,投資者必須提供的證據包括:
一份美國公司爲發售據稱符合EB-5規定的投資機會而發布的私募配售備忘錄或私募發售備忘錄,銷售代理人或經紀人向投資者提供的投資資料彙總表,銷售員或經紀人執業資質證明,銷售代理人或經紀人向投資者做出的口頭聲明,投資者爲購買投資而做出的書面銷售通信文件和付款證據。
上述信息來源,以及投資機會的表現與投資者被告知的情況不符的相關信息或擔憂,一般構成評估投資者是否具有索賠權的主要信息依據。提出索賠的時間越早,獲償最高金額的可能性通常越大。
積極溝通和監控
投資者如何了解投資是否可能存在問題?通常情況下,當投資者通過新聞或其他公共媒體了解到投資存在問題時,可能已經來不及收回全部投資資金。所以,投資者必須盡心竭力獲取和審查NCE或JCE提供的財務報告和最近進展報告。盡早發現可能存在的問題對于投資者采取措施試圖收回投資資金非常關鍵。
雖然相關州和聯邦訴訟時效不盡相同,大多數基于訴訟的投資損失追償索賠在投資之日起一年或兩年後可能會被禁止,除非投資者能夠在上述時間期限後提供申請索賠的合理理由。因此,投資者必須與新建商業企業保持經常性的溝通,以獲得盡可能多的書面信息。
通常情況下,由于公司隨私募配售備忘錄一起提供給投資者的NCE的經營協議或有限合夥協議並未規定定期信息披露,所以將不會提供財務更新報告。若投資者並未收到信息或負面新聞,投資者應盡快咨詢私人證券訴訟律師。
投資者可以聘用私人律師協助其追償
如果投資者認爲其投資存在問題或者投資者無法要求新建商業企業對合理的信息咨詢做出回複,則投資者最好聘請一位專業的證券訴訟律師,幫助投資者評估自身情況。
由于政府機構可能不會對投資者的咨詢做出回複,而且很可能不會直接協助投資者收回投資,所以私人證券律師可以爲投資者提供援助。若政府機構開展調查,很可能是代表投資中的所有投資者追償,若收回了投資資金,則投資者將必須與其他投資者平均分配待分配的資金淨額。若有任何資金待分配,大多數情況下,投資者收回的資金額僅爲其原始投資資金的一小部分。投資者可以聘用私人律師,僅追償其自身的投資資金,而且如果提出索賠的時間夠早,收回的資金可能會多于等到其他投資者提出訴訟後再追償所能收回的資金。
然而,若投資者人數較多,或許在二十人以上,則索賠人可能會訴稱其代表所有投資者向NCE提起訴訟。
若訴訟勝訴,認定代表所有投資者的“集體訴訟”是妥當的,則索賠人的代表律師可能會從追償的資金總額中獲得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爲其服務費。在某些情況下,對于投資者而言,此費用分攤程序可能會節省成本,但是每位投資者將會在支付法律費用和相關費用後按相同比例獲得分配,此等分配金額通常會遠遠低于投資者獨立起訴勝訴情況下的獲償金額。